程永顺,47岁,现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高级法官。自1985年3月开始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我国最早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之一,主审过一大批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著作有:《技术合同法律手册》(1990年副主编)、《技术合同诉讼问答》(1990年主编)、《专利诉讼》(1993年专著)、《工业产权难点热点研究》(1996年专著)、《专利侵权判定》(1998年合著)、《知识产权审判案例要览》(1999年主编)、《专利行政案件判例集》(1999年主编)、《知识产权诉讼教程》(1999年合著)、《城名与知识产权》(2001年合编)、《专利侵权判定实务》(2002年主编),公开发表过一批~uif,产权学术论文及案例分析文章。兼任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化工大学、天津知识产权函授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华商标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专利工作者协会副理事长,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咨询顾问,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北京市法官协会理事。
一、我与专利审判结缘
我是文革结束恢复高考后从插队的农村考上大学的七七级学生。1982年1月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当时主要从事调研、写工作简报、情况反映、院长讲话、宣传稿件等文字性工作。1983年"严打"开始后,因为写情况反映的需要,我经常去工厂、农村、学校参加座谈会,还经常去刑场,在刑场摄影师人手不够的情况下,还多次帮助完成刑场拍照任务。由于有三年农村插队的经历,我工作热情特别高,干起工作来不分昼夜,也根本不觉得累。但是,时间一长,心里总觉得在法院工作与自己在大学学习的经济学专业知识相差太远。
1984年底,我提出调动工作的请求,当时的院领导认为,经济审判庭任务很重,正需要进人,我大学本科学习的又是经济学,于是将我调整到经济审判庭。那时,各级法院法官的学习气氛很浓,很多人都是白天办案,晚上再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法律夜大的学习,我也不例外。
1984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并定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对专利法的施行非常重视,亲自发表讲话,要求各级法院做好执行专利法、依法审理好专利纠纷案件的准备,要求法官认真学习专利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积极参加专业培训,掀起了一场学习专利法的高潮。在这期间,全国法院有近3000人次的法官参加了专利法培训,仅北京法院就派出了近百名法官参加多期中国专利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专利法培训班。
1985年3月1日至4月1日,我参加了中国专利局举办的第四期专利代理人培训班,北京高、中两级法院共有10人参加了这期培训班。在北京地质学院比较简陋的条件下,我们系统地学习了专利方面的法律知识。我们学习兴趣很高,可以把专利法及实施细则逐条背记下来,并且将其中不理解的概念、条款逐一列出,边自学、边讨论、边向教员请教。这次培训时间虽然不长,但确实为我们打下了较好的专利法基础,在结业考试中大家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并取得了专利代理证书。从此,我与专利法结下了缘。
培训班结束后,专利法已经开始实施。但是,由于司法的滞后性,法院要受理专利确权或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则还要等一、二年。本来专利法的专业性就较强,它保护的专利权又涉及到各个技术领域,技术性也很强,参加培训之后,一时又没有案件做。由于这些原因,有许多法官虽然参加了专利法的培训,又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真正从事专利审判工作。
当时,我已经对专利法产生了兴趣,为了把基础打得更好,我提出在法院大批专利案件到来之前,先到中国专利局去实习,了解一下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复审、异议、无效的全过程。这一提议得到了经济庭和法院领导的大力支持,更受到了中国专利局领导的支持。于是,我与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名法官来到中国专利局实习。中国专利局戈泊副局长专门为我们写了一封信,告知专利局各个部门认真接洽我们几个法官实习,可看任何案卷,满足实习中的一切要求。拿着这封信我们到了专利局分散在北太平庄、八里庄、西钓鱼台等几个办公地点,从受理处开始,每个审查部都呆上一段时间,直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律部。当时专利局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非常艰苦,连食堂也没有,很多人都是上班自带午饭,我们也不例外,有时中年也到路边饭馆买碗面条凑合一顿。半年多下来感到收获甚大,不仅学习研究专利法的兴趣更浓,而且为我以后从事专利审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办案是法官的立身之本
1985年12月30日我被任命为助审员,开始参与或承办普通经济合同案件的审理,重点办理涉及技术合同、专利、商标方面的案件。1990年8月3日被任命为审判员,1993年6月18日被任命为知识产权庭副庭长。18年来,我从未停止过办案。在我的眼里,做法官就必须办案子,要爱办案、能办案、办好案。可以说,是坚持不断的办案,给了我信心和乐趣,给了我压力,给我提供了创新、探索的空间,也给我提供了研究知识产权的大量信息。回想过去我审理或者参与审理过的一件件知识产权案件,有许多都带有探索性:
通过审理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惰钳式门”专利无效案,对专利实质性条件之一的“创造性”作了明确界定。该判例不仅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的称赞,而且写进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中;
通过审理发明人陶义诉[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钻孔压浆成桩法”专利权归属案,进一步明确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界限。该判例被写入199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通过审理天津东郊农场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608厂“发醇釜”专利侵权一案,确立了在原告、被告均有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保护在先专利权的原则;
通过审理周林公司诉北奥公司、奥美公司“周林频谱仪”专利侵权一案,确立了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专利说明书及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认定侵权;
通过审理李光诉首钢总公司重型机械公司“旗杆”专利侵权一案,确立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利用自由公知技术进行抗辩的原则;
通过审理福建省霞浦电子仪器石诉北京延庆磁疗器械石侵犯“康乐”商标专用权案,对判定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划分类似商品作了有益的探索;
通过审理徐州汉都实业公司诉日本奥林巴斯光学株式会社侵犯“千禧龙”商标专用权,对在难以计算侵权损失的情况下实行定额赔偿作了大胆尝试;
通过审理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公司域名注册纠纷案,确立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案情需要,有权对驰名商标作出个案认定的原则;
通过审理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等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明确了采用引诱方式取得证据属于非法取证方式,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原则。
此外,我还主审或参与审理了北京王码电脑公司诉中国东南公司侵犯“优化五笔宇型编码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大连汉普技术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等侵犯“笔画键入的键位分布及其屏幕提示”发明专利纠纷案、北京市蓝光电梯公司诉韩国LG产电株式会社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些案件在同行中引起强烈反响,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部分案件被编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或者各种案例集。
过去我作为承办人主审的案件较多,近几年行政事务多了,督导任务多了,社会活动多了,亲自承办的案件少了,但我始终坚持参与合议庭,和其他法官一起参加庭审,共同阅卷、共同合议、审核判决。仅2002年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达112件,审结102件。对近年来不断涌现的新类型案件以及各种疑难复杂案件,审理起来更富有挑战性,但我也千方百计办好,使之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我认为,办案是法官的立身之本,只要在法院工作,只要是法官,就应当坚持在审判第一线。在办案过程中,我始终坚持做到依法、公开、公正地审理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三、向学者型法官努力
法官办案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不能做"木头"法官,而应当积极思考,勇于发现审判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并努力想办法解决问题。在我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十几年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我总是迎难而上,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尽力想办法,与同行们一起解决这些问题,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在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一直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矛盾就是,法官不懂技术、也不可能对各行业技术都懂,但知识产权案件又大多与技术相关,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实际上成了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关键。我很早就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和研究。
1989年12月15日,在全国科技进步法律环境学术讨论会上,我的论文(论在技术合同纠纷中对技术成果的鉴定问题》获优秀论文奖。这对我的鼓励很大。正是在这篇论文提出的观点的基础上,我开始了进一步的摸索,认真研究怎样由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怎样防止重复鉴定,怎样确定鉴定的内容、怎样得出鉴定结论才能保证客观、公正、科学等问题,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对审判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1995年3月,我和全庭法官总经实践经验,制定了《技术合同纠纷鉴定规则》,该规则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发,不仅在北京市法院系统审判技术合同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对全国其他地方的一些法院审判技术合同案件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产生了影响。
此后,我又开始关注和研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技术鉴定问题。经过全庭人员努力,1996年3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经研究,同意了知识产权庭决定采取三项措施,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技术问题,并在华丰宾馆召开了专门会议,向社会公布了这三项措施:
第一,聘请25名法律咨询顾问。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名义,正式聘请了一批在我国知识产权界有较深理论造诣,有较高研究水平,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以个人身份担任北京市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以帮助法官在办案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
第二,聘请民间机构作为知识产权审判技术鉴定单位。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名义聘请两家民间团体,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和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担任全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鉴定单位。案件的鉴定工作采用一案一委托的办法,鉴定机构应根据法院的委托内容,出示书面鉴定意见。对这种鉴定意见,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庭质询,其结果供法庭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聘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中心、国家专利局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第一批挑选了6名有技术背景并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有教学、科研和实践经验的年轻同志,由两个中级法院分别聘请为人民陪审员,亲自参加合议庭并承办案件,在办案中真正享受和法院的审判人员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这一方法不仅可以协助法院办结一批案件,更重要的是在参加合议案件过程中,有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同时也是培养干部的一种方法。
在实施这三项措施之前,我投入了很多精力,找专家座谈,和有关部门协商,最终确定了顾问名单和陪审员名单,并指导两个民间团体制定和完善技术鉴定的规则。采取这三项措施不仅具有探索性、试验性,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为其他法院纷纷效仿。此后不久,全国许多法院纷纷聘请顾问,指定技术鉴定单位,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另一项取得初步成果的研究工作是对专利侵权判定的研究,为此我花费了大量心血。1993年我出版了《专利诉讼》一书,对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做了专章论述,受到读者欢迎,该书在1994年修订后再版,并荣获当年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1995年10月应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邀请,我与杨金琪等法官赴美国参加国际专利法官大会。在会上我才得知对专利侵权判定的问题,不仅令中国法官为难,也令其他国家的法官感到头痛。正是在这次访美过程中,我与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律师罗李华商谈,决定共同写一本将中美两国专利司法保护情况作一比较的书。经过讨论,将研究重点定为专利侵权判定这一难题。之后,我们用了整整两年的时间,到1998年3月,完成《专利侵权判定--中美法条与案例比较研究》一书,受到了同行的关注。并在2000年12月荣获北京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在此书的基础上,1999年6月,我计划将对专利侵权判定的研究再深入一步,使研究成果更加具体、实用,于是提出集思广益,总结经验做一个《专利侵权判定基准》,得到了庭、院领导、同行及广大专利代理人的支持。从1999年6月到2001年9月,我庭组织了一些法官和专利代理人召开了两次专题研讨会,最终制定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共129条,涉及到专利侵权判定中诸多问题,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已开始试行。这一研究成果公布后,很快被译成日文、英文,在报刊、网络上传播,在国内外同行中受到广泛重视,其内容被广大法官及专利代理人认同。该研究课题也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软课题成果二等奖。
四、出国宣讲,备感自豪
由于语言上的障碍,我出国开会、学习培训的机会相对较少,但由于办案时间较长,审判经验较为丰富,也曾被多次邀请出国,以亲身经历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发展,每次都得到了法院领导的支持,我也尽力为法院争光,为中国法官争光,其中有两次出国经历使我难忘。
一次是1999年初,我与香港知识产权署谢肃方署长和中国香港专利公司领导应英国、德国、法国知识产权局邀请,宜讲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周时间里我们访问了三个国家,作了三场讲演,取得了极大成功。在法国讲演会上,中国驻法国大使馆吴建民,法中委员会主席、法国工业产权局局长等亲自参加并祝词。在德国慕尼黑欧洲专利局国际会议厅作讲演时,欧洲专利局的两个副局长亲自出席并主持讲演会。我清楚地记得,在讲演会后的晚宴上,欧洲专利局的一个副局长握着我的手说,我们的报告大厅过去只接待过中国的听会者,从来没有想到中国实行专利制度仅十几年,中国的法官就能来这里作专题报告,这说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展很快。当时,一种自豪感在我心中油然而生。
还有一次是2000年6月底,我和张鲁民庭长应日本贸促会之邀,在东京和大阪作两场保护专利权的讲演,听众都是日本的资深专利代理人和大企业的知识产权负责人,他们许多人对中国专利法有较多了解。我们讲演之后提问一个接一个,有一股不把我们问倒誓不罢休的味道,但是,当这些问题都得到满意的答复后,会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主持人对我们的讲演和答问的水平给予了高度评价。
讲演结束后,接待单位通知我们要安排访问东京高等法院。一天下午,我们在日本特许厅访问,结束时已有两辆东京高等法院派来的黑色轿车等在楼下大门口,我和张庭长每人乘一辆,车子一直开进东京高等法院大楼后门,接待人员直接将我们引入院长办公室,这时法院院长正在办公室等我们,原定10分钟的礼节性会见,一直持续了40多分钟。会见中,我想起5年前第一次访问日本时,原定会见东京地方法院院长。但会见前,日本法院提出仅见团长和翻译,其他团员不见,而我们团一行10人,有8个是法官,其中5个是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我们觉得日方的这种要求很不符合外事规矩和礼节,于是提出要见都见、要不见就谁也不见。而这次我们受到了完全不同的待遇。我想,这一小小的变化,说明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也说明了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水平和法官开始受到国外的重视,开始在国际上产生了影响。2002年7月,封闭性很强的日本法官还专门到北京法院访问,旁听专利案件庭审,并与北京法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座谈,也说明了这一点。
五、喜悦与困惑
在我的知识产权审判生涯中,有喜悦,也有困惑。
多年来,我虽然在法院内很少获得先进及奖励,但在社会上尤其在学术方面我受到了社会及同行的肯定,也得到了一些荣誉。但我把这些奖励和表彰看得很淡。我热爱知识产权审判事业,也会更加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为保护知识产权而努力。
但是,我在工作中也有许多困惑。比如,随着知识产权立法的日益完善和完备,法院受理的案件急剧上升,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作为一名高级法官,我深感学识不够,法学理论基础不足,创新能力不强,面对新的挑战常觉力不从心,甚至曾有放弃拼搏之念头。
再如,案子办得多了,文章发表多了,又写了几本书,在同行中逐渐有了一点知名度之后,有的单位邀请讲课,有的邀请参加研讨会,有时还会被邀请出国。但自己毕竟是一名法官,办案是我的本职工作。这种关系处理起来很难,有时甚至感到头痛,实在无奈时,只好选择双休日,但总有“做贼心虚”之感。
多年来,由于心思几乎都用在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上,对其他爱好兴趣大减,自己喜爱的旅游、摄影、集邮已放置多年,对家人、尤其是女儿关心较少,深感内疚,只能等将来有机会再加弥补。
我的性格耿直、脾气急躁,说话办事不留情面,也得罪了不少同事、朋友,这可能与我的血型有关。有人说,这种性格不适宜做法官,但我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 20多年,已深深地热爱上了知识产权审判事业,不可回转。我觉得,只要没有过多奢求和欲望,用真诚的心办真诚的事,做真诚的人,也就满足了。
编辑日期:2003-4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程永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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